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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丰宁东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人民政府,丰宁东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6民初2097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5752181-X。法定代表人:付春生,职务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升,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610100694。被告:丰宁东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小兰营村。注册号:130826000003855。法定代表人:李凯东,职务经理。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黑山嘴镇政府”)与被告丰宁东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胜矿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山嘴镇政府委托代理人高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胜矿业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黑山嘴镇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8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9年3月25日向原告借款780000.00元,有借据佐证。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依法起诉。被告东胜矿业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3月25日,被告东胜矿业为缴纳税款向原告黑山嘴镇政府借款780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两份。借据上有被告东胜矿业财会人员高红星签字并加盖东胜矿业财务专用章。被告东胜矿业借款后一直未偿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依法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黑山嘴镇政府记账凭证、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借据复印件两份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东胜矿业向原告黑山嘴镇政府借款,并出具借据两份,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东胜矿业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黑山嘴镇政府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丰宁东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黑山嘴镇人民政府借款780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觉履行的可向当事人直接履行,也可将标的款汇至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账户名称: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支行;账号:5013148700014。付款时需要注明案号)。案件受理费11600.00元,减半收取5800.00元,由被告丰宁东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丛梓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