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姜同民、姜玉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姜同民,男,汉族,1951年10月11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执行人姜玉凤,女,汉族,1976年9月16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执行人姜广衡,男,汉族,1978年7月11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索仁城,男,汉族,1951年9月5日出生,住东营市利津县。本院在执行姜同民、姜玉凤、姜广衡与被执行人索仁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死亡赔偿金410256元、丧葬费19051元,合计429307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款429307元,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