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刑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沈某潮非法占用农用地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某潮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终200号原公诉机关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潮,男,因本案于2016年1月7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怀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陈海斌、陈爱萍,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怀集县人民法院审理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潮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粤1224刑初59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沈某潮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原审被告人沈某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某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潮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某潮撤回上诉。怀集县人民法院(2017)粤1224刑初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永东审 判 员 钟 庆审 判 员 颜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谢 琪书 记 员 汤靖雯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