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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2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中山市优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优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优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优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优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郑文街12号首层。法定代表人:申健。被执行人:佛山市优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北海大道东便坊36号。法定代表人:王江锋。原告中山市优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优力电子科技有��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优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山市优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内容分别为“多功能开关寿命试验机”、“电控板老化试验台”、“YS-107热电偶曲线测试仪”、“安全阀性能测试台”、“温控阀在线流量测试仪”、“多功能水压试验机”、“安全阀性能测试台双工位”、“温控器性能测试仪”、“漏电保护插头综合测试仪”、“内胆气密性检测工装”、“电热水器检测台”、“YM-815-2阀体寿命试验机”、“壁挂炉综合性能测试仪”、“风压开关性能测试仪”、“YS-902燃气热水器综合测试台”、“YS-4206温控器耐久性试验台”、“水流传感器性能综合测试系统”的十七张产品照片;被告佛山市优力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中山市优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案件受理费2434元,由被告佛山市优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债务人佛山市优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山市优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关于申请执行人第一项申请,即要求被执行人佛山市优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内容分别为“多功能开关寿命试验机”、“电控板老化试验台”、“YS-107热电偶曲线测试仪”、“安全阀性能测试台”、“温控阀在线流量测试仪”、“多功能水压试验��”、“安全阀性能测试台双工位”、“温控器性能测试仪”、“漏电保护插头综合测试仪”、“内胆气密性检测工装”、“电热水器检测台”、“YM-815-2阀体寿命试验机”、“壁挂炉综合性能测试仪”、“风压开关性能测试仪”、“YS-902燃气热水器综合测试台”、“YS-4206温控器耐久性试验台”、“水流传感器性能综合测试系统”的十七张产品照片,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其确认被执行人佛山市优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停止使用上述十七张产品照片。因此,申请执行人的第一项申请执行完毕。关于申请执行人的第二至四项申请,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车辆���记。此外,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5576.46元(含执行费279.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5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梁群王执行员  徐伟健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洁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