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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与泰州市优力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蒋娣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泰州市优力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蒋娣凤,杨粉林,陈忠芝,赵荣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美好上郡53号综合楼。负责人:戴xx。委托代理人:李xx、吴xx,上海市xx(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市优力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罡杨镇纯垛村x组。法定代表人:蒋娣凤。被执行人:蒋娣凤,女,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杨粉林,男,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陈忠芝,男,195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执行人:赵荣珍,女,195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与被执行人泰州市优力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蒋娣凤、杨粉林、陈忠芝、赵荣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海商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泰州市优力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截止2015年9月23日的利息人民币21200元及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计算),并赔偿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蒋娣凤、杨粉林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以被告陈忠芝、赵荣珍名下设立抵押物权的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海光南村xx幢xx室的房产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载明的权利金额2000000元范围内优先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四、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290元,由被告泰州市优力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蒋娣凤、杨粉林、陈忠芝、赵荣珍共同负担(原告已全额预交,五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因诸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告知书、被执行财产申报令,经催促,被执行人仍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作出如下执行措施:1、2016年3月24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公积金、不动产、国土、工商、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泰州市优力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蒋娣凤、杨粉林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陈忠芝、赵荣珍名下设立抵押物权的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海光南村xx幢xx室的房产,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对该房进行了评估拍卖,成交价为245000元,扣除相关费用,已发还申请执行人221005元;另被执行人名下陈忠芝、赵荣珍的财产,因二被执行人根据约定,只以拍卖的房屋价款承担还款责任,在拍卖后,本院已不可再处置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泰州市优力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蒋娣凤、杨粉林名下其他无可执行的财产。2、2017年6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泰州市优力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蒋娣凤、杨粉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已于2017年6月27日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措施,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所采取的一系列查控措施,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应在到期之日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申请执行人可能承担未能及时申请续封的不利后果。此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商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冬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