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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伟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0执558号申请执行人孙伟建,男,1955年6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西路新合街20号。法定代表人彭素丽,该公司董事长。孙伟建与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冀0110执235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冀0110执23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证券、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伟建要求被执行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符家庄村北的“何东.比邻居”6号楼1单元1402室、1602室、1702室的房屋给付申请执行人并办理备案登记,暂时不具备备案登记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冀0110执23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伟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上述房屋具备了备案登记条件,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将及时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柏庆国执行员  侯志顺执行员  刘元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