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兴福、任德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福,任德,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4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吴兴福,男,生于1973年7月4日,汉族,农民,住址:弥勒市。申请执行人:任德,男,生于1967年7月10日,汉族,农民,住址:弥勒市。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85年4月6日,彝族,农民,住址:弥勒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兴福、任德与被执行人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0000元,被执行人XX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李文兵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