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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特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鼎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祝泽举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鼎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祝泽举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844号申请人:重庆鼎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兴斌,执行董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鹰,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状志,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祝泽举。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坤,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重庆鼎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德荣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申请人重庆鼎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增资扩股认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鼎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前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鼎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重庆鼎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颖代理审判员  姜蓓代理审判员  张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