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田露诉郭智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露,郭智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424号原告田露,女,199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智兴,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50元,另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艳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