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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田露诉郭智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露,郭智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424号原告田露,女,199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智兴,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50元,另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艳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