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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文波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112号罪犯王文波,男,1992年2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布依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城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212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9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刑九个月;于2015年9月15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9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859.5分、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文波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元。其中前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7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文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文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文波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减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