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5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素琴、应治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素琴,应治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746号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70号。法定代表人:陈为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毅,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辉,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素琴,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应治国,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素琴、应治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苏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