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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景县人民法院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74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杰,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降河流镇庞庄村77号。被执行人张石来,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留府乡柴王柯枝村。被执行人王俊英,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留府乡柴王柯枝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3249元。本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749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