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7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7550李乾与吴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乾,吴磊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7550号原告:李乾,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被告:吴磊,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原告李乾诉被告吴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吴磊支付原告李乾工程款53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建泗阳县世纪广场期间,将该工程外墙保温层发包给原告施工(包清工)。2015年11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8000元,并出具欠条给原告。后支付原告15000元,尚欠53000元未支付。被告吴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截止2015年11月2日,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8000元,并出具欠条给原告。后支付原告15000元,尚欠53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吴磊尚欠原告工程款53000元,应当在原告催要后及时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乾工程款5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吴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 判 长 房宇燕审 判 员 徐学松人民陪审员 刘绪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