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凌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六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5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凌某,男,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2月10日至2月17日被湖南省长沙铁路公安看守所羁押,于2017年2月18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被告人凌某伙同凌某1、凌某2、凌某3、吴某、彭某、黄某(均已判刑)等人受李某(已判刑)等人雇佣,在河北省临漳县习文乡刘太昌村北闫某的养羊场内的西北角非法生产、加工、销售烟丝。2015年5月21日大名县公安局配合烟草专卖局人员当场查获烟丝1138包,共计34140斤,涉案价值997,570.8元。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考勤表、大名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附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证明、户籍证明信、同案犯凌某6、凌某7、凌某5、吴某、彭某、黄某1、闫某的供述、大名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及被告人凌某的供述及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凌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凌某伙同凌某1、凌某2、凌某3、吴某、彭某、黄某(均已判刑)等人受李某(已判刑)等人雇佣,在河北省临漳县习文乡刘太昌村北闫某的养羊场内的西北角非法生产、加工烟丝。2015年5月21日大名县公安局配合烟草专卖局人员当场查获烟丝1138包,共计34140斤,涉案价值997,570.8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同案犯凌某1的供述,证明2015年4月份,经人介绍他和凌某2、凌某3、吴某、彭某、黄某,还有一个叫“来”的,到河北省临漳县一个村里打工。工厂在一处养羊厂的院里,有三台机器,一个锅炉,他们在此处用烟叶和烟梗生产低劣的成包的烟丝。自2015年4月19至5月18日他们共生产了10天,按工作量发工资,他们共加工了701包烟丝、991包烟梗,共1600多包。加工的烟梗、烟丝怎么销售他不清楚,每次都是晚上一辆大货车把他们装好包的烟梗和烟丝装车。他们所在的加工烟丝的工厂没有烟草公司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工厂平时是封闭式的,吃住都是在工厂,不让工人出门,因为老板是非法加工生产伪劣烟丝,怕被人知道。2015年5月16日,他又和彭某、凌某4、凌某2、吴某、黄某、凌某37个人到上次河北的烟丝加工厂,2015年5月18日至20日,他们7个人共加工了501包烟梗。2、同案犯黄某、凌某3、彭某、吴某的供述,与同案犯凌某1的供述一致。3、同案犯凌某2的供述,与同案犯凌某1的供述一致,另供述,与他、凌某1、黄某等人在河北一个养羊场生产加工烟丝的人中叫“来”的人就是他的兄弟凌某。4、大名县公安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凌某7、彭某辨认出凌某就是与他一起在临漳县习文乡刘太昌村生产加工烟丝的叫“来”的人。5、同案犯闫某的供述,证明同村的刘某在2015年3月底租赁他的临漳县习文乡刘太昌村北河滩养羊场加工烟丝。他当时不知道刘某租赁羊场是用来加工生产烟丝的,后来看见刘某安装的加工生产烟丝的机器和设备才知道的,他没有反对,就让其继续加工生产烟丝了。在烟丝厂干活的工人有10几个人,基本不出厂门。他们是2015年4月下旬来的,4月底全走了,到5月中旬又继续加工生产烟丝。进购生产原料和运出加工好的烟丝大多是晚上20点至23点之间,有时候他们白天下午也生产。大约在2015年4月底一天凌晨,他看见进购的生产烟丝的原材料,用大纸箱包装,上面没有商标。他知道他们生产加工烟丝没有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6、河北省烟草专卖局证明,附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冀烟叶[2013]147号文件,证明根据冀烟叶[2013]147号文件《关于下达烟叶调拨价格的通知》,以下烟叶参考X2F等级价格。同时,烟丝价格按照烟叶价格的1.5倍计算,烟丝29.22元/斤,34140斤997,570.8元。7、考勤表,证明被告人凌某加工、生产烟丝的时间为2015年4月19日-30日。8、“2015.05.20”临漳县习文乡刘太昌村李某等人非法经营案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置位于临漳县习文乡刘太昌村闫某的养羊场的西北角处,及现场内情况。9、大名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李某、凌某1等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情况。10、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证明,证明凌某2017年2月10日至2月17日被羁押在该所。11、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凌某身份,其无违法犯罪记录。12、被告人凌某的供述,2015年4月份的一天,凌某1给他介绍工作,称他可以将生产、加工好的烟丝装袋,后来他就到安阳被人接到了河北一个村子的养羊场,凌某1、凌某2、黄某、吴某、彭某、凌某3等人也在这里干活。大概干了十来天就都回家了。他们就是把老板拉过来的烟叶粉碎,然后切烟丝,再烘干装袋。考勤表记录他们从2015年4月19日至30日生产、加工烟丝,记录的是实际情况,考勤表上“来”指的是他,他平均每天挣300多元,共挣了4000元左右。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明知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参与生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凌某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凌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凌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凌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克大人民陪审员 秦建波人民陪审员 李亚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