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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许昌市东城区酷霸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许昌市东城区酷霸音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初9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刘青青,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市东城区酷霸音乐会所,住所地东城区八一路东段亨源通步行街商铺。个体经营者:黄跃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许昌市东城区酷霸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213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0400元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650元,以上共计17205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的被告许昌市东城区酷霸音乐会所系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字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的被告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但是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虽然本案原告在起诉时显示个体经营者为黄跃辉,但是并没有提供黄跃辉本人的基本信息。经本院审理查明许昌市东城区酷霸音乐会所的注册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即原告起诉之后,经营者是张庚,该信息与原告起诉时查明的个体工商户信息不一致。虽然字号名称许昌市东城区酷霸音乐会所是一样的,但是个体工商户字号不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因为原告未将个体经营者黄跃辉列为被告,导致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起诉。诉讼费3741元退还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延波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人民陪审员  尹晓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