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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申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毛丽华、汤志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志东,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毛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34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汤志东,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丽华,女,1976年6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0号19层1901、1902、1903、1904、1905房间、21层、22层。法定代表人恩腾曼(KLAUSENTENMANN),董事长。原审被告:毛丽华,女,1976年6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再审申请人汤志东、原审被告毛丽华因与被申请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17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汤志东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导致其未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19日生效,汤志东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汤志东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汤志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文祯审判员  陈剑华审判员  翟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