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淑芳、孙伟等与李宗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芳,孙伟,孙静,李宗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655号原告:孙淑芳,女,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原告:孙伟,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孙静,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明程,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宗富,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孙淑芳、孙伟、孙静与被告李宗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孙淑芳、孙伟、孙静于2017年7月26日减少诉讼请求至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芳、孙伟、孙静撤诉。原告孙淑芳、孙伟、孙静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淑芳、孙伟、孙静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