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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淑芳、孙伟等与李宗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芳,孙伟,孙静,李宗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655号原告:孙淑芳,女,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原告:孙伟,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孙静,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明程,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宗富,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孙淑芳、孙伟、孙静与被告李宗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孙淑芳、孙伟、孙静于2017年7月26日减少诉讼请求至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芳、孙伟、孙静撤诉。原告孙淑芳、孙伟、孙静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淑芳、孙伟、孙静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