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宋青青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青青,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宋某,李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03行初62号原告宋青青,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委托代理人万宇,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巫峡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希田,局长。委托代理人唐斯斯,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婷婷,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宋某。法定代表人:宋永进,男,汉族,1958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李桂欣,女,汉族,1959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青岛市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启鹏,山东银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晓燕,山东银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淑霞,女,汉族,1926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青岛市北区。委托代理人宋先茂,男,汉族,1954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青青诉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宋某、第三人李淑霞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宋青青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青青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青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海滢人民陪审员 王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曲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