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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姚红侠与赵惠华、朱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红侠,赵惠华,朱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698号原告:姚红侠,女,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惠华,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朱红伟,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赵惠华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红侠与被告赵惠华、朱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红侠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红侠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红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姚红侠承担。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