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曾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曾小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38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费丹,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小华,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曾小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603.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梁毅强人民陪审员 李锶敏人民陪审员 欧阳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嘉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