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温全伟,赵旻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527号申请执行人黄荣。被执行人温全伟。被执行人赵旻晖。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于2017年7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其届满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坤赞审判员 唐海彪审判员 李欣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方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