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颜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颜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185号原告罗某某,女,村民。被告颜某甲,男,村民。委托代理人颜某乙,女,村民。系被告之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颜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