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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颜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颜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185号原告罗某某,女,村民。被告颜某甲,男,村民。委托代理人颜某乙,女,村民。系被告之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颜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