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翟宏伟与张笑渝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宏伟,张笑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472号申请执行人:翟宏伟,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被执行人:张笑渝,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镇。翟宏伟与张笑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304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本金2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300元,本案执行费20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其欠债数额巨大,长期在外,至今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4执4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红星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