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方功耀与湘潭金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功耀,湘潭金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614号申请执行人方功耀,女,汉族。被执行人湘潭金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广平。申请执行人方功耀与被执行人湘潭市金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方功耀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执行到位940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方功耀又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认为,(2017)湘0302执614号执行案件属于重复立案,应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7)湘0302执614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继钰审 判 员 高范芹审 判 员 曾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二)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三)受托法院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委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