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湖北尚格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尚格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3874号原告(反诉被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董事长。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尚格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法定代表人:尹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尚格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反诉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反诉按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2355元,减半收取1177.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蒋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迪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