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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更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权洪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权洪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874号罪犯权洪伟,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人,初中文化。现在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权洪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附带民事共同赔偿共计人民币18964.4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4月2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3)一中刑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二中刑执字第20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附带民事共同赔偿共计人民币18964.40元不变。该犯现刑期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7月2日止。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认为,罪犯权洪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权洪伟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权洪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2015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获得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获得上半年监狱级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河西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权洪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因其未执行财产刑,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本院综合考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的检察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权洪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附带民事共同赔偿共计人民币18964.4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忠审 判 员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东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