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28民终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田广伟与图尔荪·托合荪、麦麦提·喀伊木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广伟,图尔荪·托合荪,麦麦提·喀伊木,浦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新28民终第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田广伟,男,汉族,1980年3月2日出生,现住轮台县区览山小区A2区8号楼3单元1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玉林,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图尔荪·托合荪,男,维吾尔族,1962年1月10日出生,现住轮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麦麦提·喀伊木,男,维吾尔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轮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浦燕林,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娜古丽·热合曼,新疆迪那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广伟因与被上诉人麦麦提·喀伊木、图尔荪·托合荪、浦燕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2017)新282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庭审中称涉案土地为草场,后非法开垦成农耕地,那么涉案土地的性质属于什么?如涉案土地为草场,那么政策性调整的结果是什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2017)新282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广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8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敖登高娃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谯 舜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