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5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东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373号原告:上海东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吴卫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扈智勇,男。被告: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明。原告上海东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海恒信包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东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98元,减半收取计4649元,由原告上海东焕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秋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旭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