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党瑞军诉陈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瑞军,陈永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545号原告党瑞军,男,1983年08月05日出生,现住宁夏银川市清河南街。被告陈永华,男,1960年02月1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原告党瑞军诉被告陈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党瑞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党瑞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唐 成人民陪审员 陶 婷人民陪审员 赵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雅拉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