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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月明、郑德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明,郑德时,吴亚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4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月明,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郑德时,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吴亚煌,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王月明与郑德时、吴亚煌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月德要求被执行人郑德时、吴亚煌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德时、吴亚煌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只有两辆家用旧摩托车未能实际扣押处置,暂查无被执行人郑德时、吴亚煌有其他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文键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