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5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大连福慧瑞达门窗有限公司与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福慧瑞达门窗有限公司,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58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福慧瑞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88号508房屋。法定代表人:李福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起君,大连瓦房店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松树镇连屯中心村。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敬涛,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琦,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上诉人大连福慧瑞达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慧瑞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5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并未查清的问题。福慧瑞达公司诉请亿隆公司支付工程款,亿隆公司抗辩称福慧瑞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一审法院应对福慧瑞达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未完工程量进行审查和确认,进而在此基础上认定亿隆公司是否欠付福慧瑞达公司工程款,若欠付,则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应如何确定。而一审法院对上述基本事实均未查清,仅以亿隆公司否认福慧瑞达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为由,驳回了福慧瑞达公司的全部诉请,该处理结果欠妥,应予纠正。二、关于福慧瑞达公司二审申请司法鉴定的问题。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福慧瑞达公司申请对案涉未完工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因未完工程的造价直接关系到亿隆公司应支付工程款的数额,进而涉及能否支持福慧瑞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故本案重审时,一审法院应充分考虑福慧瑞达公司的鉴定申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依法作出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52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董凯审判员 吕瑛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