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9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小虎、徐国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虎,徐国城,费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9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马小虎,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资源县。被执行人徐国城,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资源县。被执行人费巧云,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资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小虎与被执行人徐国城、费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马小虎与被执行人徐国城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国城已经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了债务30万元。根据双方分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还应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债务本金及利息972152.5元。本院认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告执行人虽然有房屋,但该房屋产权系与案外人共同共有,具体产权尚未明析清楚,暂不宜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已经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了部分债务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资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资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供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鑫涛审判员 蒋新华审判员 李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