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5民初3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与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322号原告: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楚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姜保林,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辉,董事长。原告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辉创重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