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浦明章与蔡峥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明章,蔡峥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民初14317号原告:浦明章,男,194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蔡峥,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浦明章与被告蔡峥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明章、被告蔡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明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将上海市九江路XXX号XXX-XXX室的房屋大门改为朝里开。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邻居。2017年5月,被告在装修房屋时,将原来朝里开的房门改成向外开,占用了公用部位,被告房门全开时堵住了原告的房门,影响了原告的通行、安全和生活。物业公司对此开具了整改通知书,居委和物业都进行了调解,但被告没有整改,故起诉至法院。被告蔡峥辩称,将房门从朝里开改成朝外开是事实,但对原告通行没有影响。去年原告装修房屋,也将被告房门弄坏,致被告不能使用,自己才重新换了新门。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系上海市九江路XXX号五层401-1室房屋的承租人,被告系上海市九江路XXX号五层401-3室房屋的承租人。2017年5月,被告在装修房屋时,将原来朝里开的房门改成向外开,对原告的通行及生活造成了影响。2017年5月22日,上海仟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违法建筑报告单,查实上海市九江路XXX号五层401-3室业主或使用人,在物业使用或装饰装修过程中有房门外开,改变原状的行为。上述事实,有公房租赁凭证、照片、违法建筑报告单、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被告将房门朝里开改成朝外开的违法行为既改变了原状,又影响了原告的通行及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房门改为朝里开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海市九江路XXX号五层401-3室的房屋大门改为朝里开。如被告蔡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缴),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蔡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夏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