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301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小合,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学武,男,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张小合、张学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042.4元(截至2008年7月31日),自2008年8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逾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执行过程中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张小合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要求不将被执行人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要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