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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1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1刑初36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羁押,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自2017年3月开始,建立了一个名为“赚它一个亿”的微信群,后招引杨某、黄某1、黄某2、黄某3等人进入该微信群,以该微信群为基础,由被告人黄某某做庄,接受杨某、黄某1、黄某2、黄某3、余某等人以微信、电话、短信或当面投注的形式赌博“六合彩外围码”。至2017年4月27日被抓获时,被告人黄某某共接受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74302元。具体如下:一、2017年3月至4月27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微信接受杨某投注“六合彩外围码”四期,累计人民币72712元;二、2017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揭阳天顺农家园接受黄某1当面投注“六合彩外围码”二期,累计人民币380元;三、2017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接受黄某2电话投注“六合彩外围码”二期,累计人民币360元;四、2017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接受黄某3电话投注“六合彩外围码”一期,累计人民币200元;五、2017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石炮台路6号“YOKO美甲”店接受余某短信投注和当面投注的形式投注“六合彩外围码”三期,累计人民币650元。另外,据被告人黄某某交代,2017年3月份至4月份期间,其接受“皇冠哥”、“洪”、“小弟”、“乌弟”等参赌人员以微信、电话、短信方式投注多次,累计人民币约7万元。据被告人黄某某交代,至被抓获之日,其大约获利人民币8000元。2017年4月27日晚,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前往石炮台路6号YOKO美甲店突击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及参赌人员余某,查获“香港六合彩外围码”投注单据一份,涉赌手机一部,结算“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输赢计算器一台及银行卡等。另查明:参赌人员杨某、黄某1、黄某2、黄某3、余某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黄某1、黄某2、黄某3、余某、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石炮台派出所出具的函,检查证及检查笔录,通话记录,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和对抓获地点、参赌人员、投注单、投注信息截图等相关照片的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赌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合计74302元,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自愿预交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黄某某的手机一部、计算器一台、银行卡四张,由于没有实物移送,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庚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新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