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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定伦、朱小慧与张赤军、倪广才、梁万芳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定伦,朱小慧,张赤军,倪广才,梁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杨定伦,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朱小慧,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张赤军,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住双河市。被执行人倪广才,男,1960年7月3日出生,住精河县。被执行人梁万芳,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呼图壁县。申请执行人杨定伦、朱小慧与被执行人张赤军、倪广才、梁万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做出(2016)兵050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定伦、朱小慧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01150元,已执行12000元,尚有891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赤军、倪广才、梁万芳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50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杨定伦、朱小慧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琦审判员 潘 宁审判员 张本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朗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