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蒯艳玲与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蒯艳玲,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516号原告:蒯艳玲,女,汉族,农民,1967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虞城县木兰大道与漓江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路传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实习),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蒯艳玲与被告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于2017年7月26日上午开庭审理,原告蒯艳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蒯艳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蒯艳玲负担。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张明喜审判员 黄亚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雨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