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1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199刘占平与王允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平,王允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1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占平,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王允亮,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刘占平与被执行人王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29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允亮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占平与被执行人王允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督促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2、2017年2月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须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注意事项、权利与义务,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调查被执行人王允亮的车辆、房产、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有房村镇房屋一处,但经向房管局核实,房管局出具告知函一份,该处房产无土地证无法协助法院办理相关事宜,故经本院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17年1月18日、2017年6月14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及证券信息,在上述机构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7年1月18日、2017年1月23日本院向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情况及工商登记信息,在上述机构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2017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人王允亮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被执行人王允亮拒不向本院财产,本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因其下落不明,该决定暂未实施。7、2017年1月22日、2017年4月16、2017年6月10日本院通知被执行人王允亮到庭并履行义务其均未到庭。经向其邻居了解情况,被执行人因欠债甚多近几年已不在家居住,有人听说其在南方打工,本院多次到其家中也无人在家。8、申请人提供线索曾保全王允亮在房村医院的到期工程款,2017年1月19日,本院到房村医院送达协助执行材料提取被执行人工程款,先行给付50000元,余款分期给付,该款项已退给申请人。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07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刘占平,被执行人王允亮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标的为190000元,已执结标的50000元,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允亮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占平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29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峰审 判 员 XX助理审判员 吴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