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祖丙新与彭秀国、刘辛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丙新,彭秀国,刘辛超,白兴胜,鞠传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000号原告:祖丙新,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怀江,高唐福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秀国,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江,男,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刘辛超,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白兴胜,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鞠传辉,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祖丙新与被告彭秀国、刘辛超、白兴胜、鞠传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祖丙新以与四被告庭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丙新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秀国、刘辛超、白兴胜、鞠传辉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丙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祖丙新负担。审判员 林宏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杨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