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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祖丙新与彭秀国、刘辛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丙新,彭秀国,刘辛超,白兴胜,鞠传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000号原告:祖丙新,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怀江,高唐福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秀国,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江,男,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刘辛超,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白兴胜,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鞠传辉,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祖丙新与被告彭秀国、刘辛超、白兴胜、鞠传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祖丙新以与四被告庭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丙新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秀国、刘辛超、白兴胜、鞠传辉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丙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祖丙新负担。审判员  林宏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杨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