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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庄加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55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庄加辉出生日期一九八四年四月三十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小学文化职业无业住址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522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庄加辉醉酒后驾驶鲁LXXX**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市北区金华路西向东行驶至金沙路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庄加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mg/100ml。后被告人庄加辉被传唤到案。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加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庄加辉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庄加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执行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杨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晓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