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爱芹与董建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爱芹,董建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47号申请执行人:石爱芹,女,193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董建仁,男,汉族,1957年12月23日出生,住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爱芹与被执行人董建仁宅基地使用权纠纷(2016)陕0523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案件标的为拆除在申请执行人石爱芹的7.08×1.61米即11.39平方米的宅基上建造的门楼、下水道、水管等,执行费5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张双定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提出上诉,该案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阶段,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光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