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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年庆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年庆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刑初2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年庆,男,1984年6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丰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永丰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郑东兴,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年庆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年庆及其辩护人郑东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余某(已判决)购买软件,非法搭建“盛亚电子订货系统”(以下简称盛亚平台)充当网络投资交易平台,以网络投资期货名义骗取他人钱财。具体诈骗手法为:余某以厦门股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股歌公司)名义作为盛亚平台的总代理商,并逐级发展“腾瑞投资”等众多代理商,再由代理商发展被害人汇钱进入平台,进行所谓“贵金属、硅化木、原油”等品种的网络投资交易。被害人汇入的资金(下称入金)进入余某掌控的“摩宝”账户,若被害人撤出资金(下称出金),则通过该“摩宝”账户予以支付。余某与各代理商约定对于被害人亏损额由双方共同分赃,分赃比例维持在三七至二八之间。罗某(已判决)担任厦门股歌公司经理,负责盛亚平台的行情涨跌(幅度)数据操控,针对被害人购买方向,人为反向调控造成被害人亏损,或者与其他代理商合谋,发布“反向行情”对被害人进行欺诈引导,造成被害人亏损。曾某(已判决)担任厦门股歌公司客服,负责向代理商传递罗某调控下发出的“反向行情”等涨跌信息、平台出金、利用女性身份帮助男性业务员诱骗被害人等事宜。2015年8月,因盛亚平台被散布负面消息,余某停用盛亚平台,非法搭建“琼亚电子订购系统”(以下简称琼亚平台),继续沿用上述手法实施诈骗。2015年11月,余某又非法搭建“宏景天电子订购系统”(以下简称宏景天平台)沿用上述手法实施诈骗。2015年9月,被告人严年庆与黄某1、占某(均另案处理)以“腾瑞投资”名义先后代理琼亚、宏景天平台,并与余某约定,其可分得“腾瑞投资”所骗取被害人损失额的70%。截至案发,严年庆利用琼亚平台、宏景天平台参与骗取被害人张某、刘某、苏某、郑某、商某共计42.8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年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年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严年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严年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严年庆等代理商与平台运营商相比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2.对被告人严年庆量刑时应与共同犯罪中其他已决人员平衡,建议对被告人严年庆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表、立案书、抓获经过、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寄押情况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大银家软件购买协议、QQ聊天记录、银行账户明细、盛亚、琼亚、宏景天平台出入金电子数据、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占某、黄某1、余某、罗某、曾某、毛某、黄某2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刘某、苏某、郑某、商某的陈述;4、被告人严年庆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年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年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严年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年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23年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严年庆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浩丰人民陪审员  周开才人民陪审员  徐樟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