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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8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夏某与钱瑞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钱瑞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8893号原告:夏某,女,199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夏某母亲),女,1956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雷,宜兴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瑞根,男,194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系钱瑞根女婿),男,198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钱瑞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夏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钱瑞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夏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钱瑞根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对被告钱瑞根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2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8000元,由夏某负担。审判员  乔建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