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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纯动与张纯敬、张纯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纯动,张纯敬,张纯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596号原告:张纯动,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张纯敬,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纯忠,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纯动与被告张纯敬、张纯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纯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纯动负担。审判员  刘耀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彦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