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纯动与张纯敬、张纯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纯动,张纯敬,张纯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596号原告:张纯动,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被告:张纯敬,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纯忠,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纯动与被告张纯敬、张纯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纯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纯动负担。审判员 刘耀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邵彦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