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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胜刚与张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胜刚,张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859号原告:胜刚,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张树华,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刚诉被告张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刚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胜刚承担。审判员 布仁巴雅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恬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