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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黄还家与黄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还家,黄春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619号原告:黄还家,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黄春玲,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黄还家与被告黄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黄还家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还家撤诉。案件受理费11477元,减半收取5739元,由原告黄还家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凤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