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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邓毅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毅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142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毅强,男,汉族,中专文化,韶钢特棒厂工人,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毅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艺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毅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晚上,被告人邓毅强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韶关市曲江区韶钢大道由西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韶钢大道六号门岗路段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由罗某驾驶的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测,邓毅强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76.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毅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邓毅强与被害人罗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给罗某赔偿款人民币15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毅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韶公曲交认字[2017]第B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协议书、收条等书证,被害人罗某的陈述,被告人邓毅强的供述与辩解,广北司鉴所[2017]毒检字第294号、第295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粤法正司鉴定所[2017]痕鉴字第180号、第181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毅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毅强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邓毅强与被害人罗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可酌情对邓毅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毅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