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德阳华荣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来顺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华荣大件运输有限公司,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来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607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华荣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八角井镇双榕村。法定代表人:吴小林,男,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副289号。法定代表人:佟秀云,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来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副289号。法定代表人:佟秀云,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阳华荣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来顺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运输款559958.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930元、执行费80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房产、车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联系方式及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