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魏宏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魏宏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1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负责人:吴琼。委托代理人:张庆龙,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通化市人,该行客户经理,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胡志勇,男,1963年7月1日出生,通化市人,该行客户经理,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魏宏宁,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被告魏宏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魏宏宁明确的送达地址,也未能提供补证材料,致使本院无法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邹淑芳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书记员 王洪鑫 关注公众号“”